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标准出版社版权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X号楼X门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六十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唐福来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