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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62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6293号

原告张某某,男,满族,1971年8月5日,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紫金庄园小区X号楼紫金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兰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一百九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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