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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倒卖车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9日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采取从铁路宿州站售票窗口排队购票的方式套购车票,擅自将购得的车票在宿州站广场南侧其经营的“老杨某市”内加价出售给旅客,从中牟利。2010年2月17日10时许,杨某某在该超市内将5张宿州至上海的x次旅客列车车票(票面数额合计195元)加价155元,出售给旅客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超市内查获用于倒卖的车票63张,票面数额合计55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葛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车票复印件、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倒卖车票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有关车票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智

书记员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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