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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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卧龙区X镇X村的王某华登记结婚,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与王某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伙同其父亲赵某杰(另案处理)等人以订婚、结婚名义骗取邓州市X镇X村的季成家见面礼2111元,项链一条(价值1500元),旅游结婚费用5000元,办结婚证费用5000元,彩礼8000元,(共计x元)。婚后不久,被告人赵某某便找出种种借口最终离开季家。后经季成家多次催要,2008年腊月一天,赵某某通过高XX退还季成家7900元。扣除赵某某与季成结婚时购买的洗衣机、电动车等价值3422元的物品及已退还的79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

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其父赵某杰等人以订婚、结婚名义骗取卧龙区X镇X村的郑XX家订金2000元,彩礼x元,共计x元。婚后,被告人赵某某便找借口离开了郑家。扣除赵某某与郑XX结婚时自己所购的彩电、电动车等价值6420元的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王某某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听从父亲的安排,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赵某某退给季家的一万元中,媒人高XX抽走的2100元应视为退还给季家。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情节。

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提交高宝玉证言一份,证明季家收到退款后不再追究。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卧龙区X镇X村的王某华登记结婚。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与王某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伙同其父亲赵某杰(另案处理)等人以订婚、结婚名义收取邓州市X镇X村的季成家见面礼2111元,项链一条(价值1500元),旅游结婚费用5000元,办结婚证费用5000元,彩礼8000元(共计x元)。婚后不久,被告人赵某某便找出种种借口最终离开季家。后经季成家多次催要,2008年腊月一天,赵某某通过高XX退还季成家7900元。扣除赵某某与季成结婚时购买的洗衣机、电动车等价值3422元的物品及已退还的79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

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其父赵某杰等人以订婚、结婚名义收取卧龙区X镇X村的郑XX家订金2000元,彩礼x元,共计x元。婚后,被告人赵某某便找借口离开了郑家。扣除赵某某与郑XX结婚时自己所购的彩电、电动车等价值6420元的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阴历06年12月份,赵某祥将我介绍给青华镇X村的王某华,见面后我较满意,接着我俩就订了婚,当天,王某给我2000元。之后,我就出去打工了。08年春节前,我父亲赵某杰要我回来同王某华结婚,08年2月14日(农历08年正月初八),我和王某华到南阳办了结婚证,当天,王某通过媒人赵某祥、高XX、孙瑞堂给我彩礼x元,我父亲拿走6500元给我买家具,他从中得了五六千元,我不知媒人赵某祥、高XX、孙瑞堂得有啥好处。2月15日,我和王某华举行了结婚仪式,夜里,我俩睡在一张床上,王某华不理我,我生气了,也不理他,我在他家住了两天,就要出去打工,公公王某云不让我走,将我锁在屋里,我就闹,王某华把我送到南阳车站,我坐车去浙江打工去了,后来,基本上没回王某了。因为成天不与王某华生活在一起,08年11月21日,卧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我俩的离婚案,08年12月1日,法院判决我俩离婚,因为我和父亲都没钱,所以法院判决我家退还王某的钱没有退。阴历08年二月底,我父亲和高XX对我说:你与第一家结婚,花人家那么多钱,现在过不成了,再给你找一家结婚,要些彩礼,用第二家给你的彩礼还给第一家,当时,我没有钱给王某,就同意再找一家。高XX把我介绍给邓州市X镇X村的季成,接着就见面举行订婚仪式,季成给我2111元见面礼,给我买了一条1500元的项链,我告诉他:我与第一个丈夫还没有离掉,他也没说啥,后我就和季成一起出去打工了。08年夏季,我父亲要我回来结婚,结婚前,季家通过媒人高XX给我8000元彩礼钱,我想快点再结婚,要些彩礼钱还给王某华家,我才能与王某华离婚,所以,我和季成没有办结婚证。我父亲从中要走4000元钱,别的我不知道他还要走季家多少钱,也不知道高XX从中得多少钱。2008年8月19日(阴历08年7月19日)我与季成举行了结婚仪式,我父亲和高XX怕从家里走动静大,王某知道,就让婚车从我家庄边把我接走了。我一开始不愿与季成结婚,我俩没有感情,我不想与他生活在一起,我在季家住了四天,就回娘家,后来,我又回季家住有二十多天,婚后一个多月,我就一人走了,一直没回季家,也没有与季成发生一次性关系。我和父亲把季家的彩礼钱花了,也没还给王某华家。阴历08年腊月间,我父亲把高XX叫到我家,他俩对我说:现在又有一家,家庭条件好,你再与这家结婚,多要些彩礼钱,一方面给季成家还一点,以免季家告咱们,另一方面我和我父亲再弄点钱花花。我就同意见面。在高XX家我与潦河镇X村的郑XX见面,我家及我瞒着郑XX我以前的婚史。阴历08年腊月十七,我和郑XX在他家订了婚,郑家给我2000元钱。定于阴历腊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我父亲和高XX商量要郑家8双新被子,x元彩礼。腊月二十晚,高XX告诉我:郑家给了x元彩礼,他拿出x元给季成家,高当面给我x元。我花6500元买了沙发、电视、洗衣机、电动车等物品带到了郑家。我父亲要走6000元,自己花了。我不知高XX得啥好处。腊月二十四,我与郑XX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我不情愿与他结婚,所以婚后没有与他过性生活。我父亲告诉我:你与王某华的离婚证还没有领,现在不能与郑XX办结婚证,所以也没与郑XX办结婚证。我陆陆续续在郑家呆有两三个月,就一人走了,再没有到郑家了。我不知父亲赵某杰现在在哪里,也不知他的联系方式。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季X陈述:08年阴历2月底,经媒人介绍,我在高XX家中和赵某某见面相亲,对方媒人表示女方对我满意,半月后,赵某人来我家中定亲,我给海玉买了衣物、一串项链,花了1600多元。订婚时,我去赵某,海玉愿意和我出来玩,后来,聊到婚事,她也表示愿意。08年阴历4月,在双方家长同意下,我俩坐车去浙江温岭市旅游结婚,我家打到海玉卡上5000元,到后,海玉给我租个房子,她回市区和别人合租一套房子,我去找她,她都不见,我给父亲打电话说了此事,我父亲把情况转告给赵某杰,…..赵某杰到浙江用了20多天时间,找到了海玉,…我跟着回来。2008年阴历5月27日,我和海玉举行了婚礼,当晚,她以肚子疼为由没和我同房,后来也不和我同房,再后来我去看望她父母,当天,她就拒绝回我家了,以后,我到她家叫她三四次,她拒绝回去,再后来,我连人也见不到了,打电话关机。…...我家先后给赵某杰5000元,让他办我俩的结婚证,但没有办下来,….结婚当天,我父亲给赵某杰礼金8000元(别的钱我记不清了),出去旅游向赵某某的卡上打了5000元。….结婚前后,我俩没有同过房。之后,我才打听到海玉与我结婚前,已与杜庄村的王某华结了婚,她犯重婚罪。赵某某与我结婚时,买有“三枪”牌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盆架一个,箱子两口,茶瓶两个,全部在我家。

(2)被害人郑XX陈述:08年腊月十六,在媒人周兴立、高XX的介绍下,我到高XX家和赵某某见面相亲,媒人说如果双方没有意见,让赵某父亲赵某杰次日到我家看看。腊月十七,赵某领着媒人到我家看,腊月十八,海玉及其家人到我家订婚,我俩在我家平房上时,海玉表示愿意和我结婚。当天,我家给所有来的人都包了封子,共4000多元封子,媒人和赵某杰商量后,对我父亲说:明天送八双被子和x元彩礼,腊月二十,我叔就把钱和被子送到赵某,腊月二十四海玉和我结婚,她带来一辆电动车、一套沙发、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共价值6000元左右。当天她阴着脸,似乎不愿嫁给我,说自己感冒了,当晚我俩睡一个床,但都穿着衣服,腊月二十六她回娘家,腊月二十八,我把她接回来,看她不舒服,我就穿着衣服睡觉。正月初三,她回娘家,初五她坐车去南阳,两天后,她说已经到浙江了,没说具体地址,经我们多次到她家要人,09年2月初10左右,赵某杰把她接回来,当晚,她才脱衣和我睡一晚上,次日,她就不让我和她睡了,这样在我家住了十几天,她自称到镇卫生所看病就又走了。….我俩没办结婚证。….我们结婚后只过了一次夫妻生活,其他时候她以种种理由拒绝我。…我们给他x元的彩礼,她家只买了一辆电动车,一套组合沙发,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共值6000元左右。…..结婚后总在家里闹,要么回娘家,没有和我过日子的意思,我家气不过,听说在我之前,她和别的两家也结过婚,至今没有和那两家撇清关

3、证人证言

(1)证人季XX(季X之父)证言:08年阴历2月底,通过我哥杨XX联系,以高XX及另两人为媒,把赵某某介绍给我儿子季X,见面后双方都较满意,就订婚,当天我给媒人发红包,每个400元,红包合计2000元,季X给赵某某买了1500元首饰,给她2111元见面礼钱。赵某某亲戚过来十来个,我给每人发了200元的红包,后又给赵某某买衣服,订婚我花了x元。赵某杰以办结婚证为由要走我5000元。赵某杰以赵某某季X外出旅游结婚为名让我往他卡上打了5000元,后来,我得知季X在杭州并未与赵某某生活在一起,去找赵某杰,他又要我2000元去杭州找他女儿。08年阴历7月19日,准备结婚时,赵某杰又以办结婚手续为由要我5000元,结果啥手续也没办,赵某杰又以买嫁妆为由要我8000元钱。这钱我通过杨XX给赵某杰。….结婚当天,赵某某只往我家带来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台洗衣机、两口空箱子(价值2700元)。我摆酒席买衣服花了5000元,结婚后,季X他俩也没同房,三天后赵某某回娘家,之后就见不到了。结婚手续也没办成,我共计花了x元左右。我跑着告赵某父女,阴历08年腊月的一天,高XX拿出8000元给我说:赵某杰退给你8000元,你别再告他父女俩了。后来,高从中抽出100元说算他的手机费,最终我收到了7900元。后来结婚证一直没办,结婚仪式没几天,赵某某就跑了,…为办证,赵某杰还问我要5000元。

(2)证人郑XX(郑XX之父)证言:08年腊月初,我带儿子郑XX经周兴立介绍到高XX家,和赵某杰女儿赵某某见面相亲,当天,赵某父女当场表示同意婚事,腊月十七,赵某杰带着高XX、周兴立及俩不认识的媒人看了我家情况,赵某杰表示同意。腊月十八,赵某来我家订婚,我给赵某人亲戚封了13个红包共计2600元,给媒人封了四个红包共计2000元。红包是我递给周兴立,周兴立当场给高XX,又当面发给亲戚的。腊月二十,我给赵某杰家送八双新被子,彩礼x元,腊月二十四结婚,在我家摆酒席花4000元。婚后,赵某某以种种借口不和郑XX同房,.正月初三以后就没回我家,2009年阴历二月底,赵某某又陆续回家住几天,然后走了到现在没消息。….

2010年2月24日证实:…..海玉与我儿子见面后没过两天,高XX就催着要结婚,我家不知海玉以前的婚史,见面后七天,海玉就与我儿子举行了婚礼。…婚礼前,媒人高XX告诉我:先举行仪式,等过了09年春节再办结婚证。…..结婚时,赵某某带来一台洗衣机、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台电视机、两口箱子,最多值5000元。这些东西在我家。

(3)证人郑XX(被告人赵某某母亲)证言:我女儿赵某某结过三次婚,第一次是和王某华,当时媒人是赵某祥,后来高XX、孙瑞堂也参加这事,订婚那天,赵某杰让媒人领着我们五六个人到王某华家,王某华家给我200元封子钱,不知给别人封多少,…..与王某华结婚,从没与我商量,我在家不当家…家里事都是赵某杰说了算,赵某某结婚的事,都是赵某杰与媒人互相商量,不让我参加意见…..我不知道王某华家给我家多少钱,钱都是通过媒人、赵某杰、赵某某,他们从不对我说….我不知道赵某某是否同意,她结婚,赵某杰当家,她不与我商量…..我不知道赵某某为啥和王某华离婚,赵某某有啥事一般都对他父亲讲,不给我说。第二次和季X结婚,当时媒人是高XX,订婚那天,高XX领着另外两个媒人,赵某杰让我领我的三个女儿(包括赵某某)去了,每人都封有封子,我家人的封子都给海玉了……他俩结婚都是赵某某与赵某杰和媒人商量,从不与我商量…我不知季家给我家多少钱,给钱都通过赵某杰、赵某某和媒人…我不知道赵某某为啥不与季X过了,赵某某结婚是否自愿我不知道,她没对我说…我不知道为啥赵某某没和王某华离婚又与季X结婚,赵某某用郑XX家给的彩礼钱中的x元给媒人高XX,退还给季X家,后听说季X家只收到7900元,其余的2100元我不知谁花了。第三次是和郑XX结婚,季X家追着我家要求退钱,季X家给的钱叫赵某杰和赵某某花了,我家没钱退,赵某杰、高XX和赵某某商量,不中再找个家,弄的钱还给季X家,后经高XX介绍,赵某某和郑XX认识,订婚那天,高XX领三男的,赵某杰让我领着女儿到郑家,那天每人都封有封子,我不知封多少…第三次结婚主要想弄点钱还第二个结婚季X家的。

(4)证人杨XX(季X家媒人)证言:2008年初,我对别人说帮我侄子季X找媳妇,过有一段,高XX对我说他手里有个女的叫赵某某,但这个女的已结过婚,现在还没离完婚,但到结婚时,一定能把结婚证办下来,后季X与赵某某见面,见面时,赵某某与前边还没离掉,但到结婚时,一定能把结婚证办下来,见完面,双方都同意,接着订婚,媒人还有赵某杰家里人去了六七个,媒人封400元,赵某杰家里人每人400元,给赵某某见面礼2111元,又花1500元给赵某某买条项链,订完婚,赵某杰和高XX说“他俩旅游结婚要5000元,季X家把5000元打赵某杰卡上了,后赵某某和季X一起出去了,后赵某杰说办结婚证要5000元,季X家又给赵某杰5000元,但后来结婚证也没办来。结婚前,赵某杰要彩礼8000元,后通过我把8000元给赵某杰了,…结婚后我听季X说“赵某某婚后不与我同居,婚后在家住了两三天就回家了,赵某某不愿再去季X家,我又到赵某杰家把赵某某接到我家,赵某某在我家住了一夜,第二天季X接走赵某某,没到季X家,赵某某就跑了..再也没回来。赵某杰说他也找不到,我就逼赵某杰退钱,后通过高XX,赵某杰家退还季X家7900元。…..(6)证人周兴立(郑XX家媒人)证言:

农历2008年腊月,高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的,二十多一点,已结过婚,你能不能给她再找找个婆家,以前潦河镇X村的郑XX要我帮他的儿子郑XX找个媳妇,我就找到郑XX对他说“青华有个女的,已结过婚,你们见不见”郑XX同意见面,过有两天,我带着郑XX、郑XX到高XX家见到赵某某,见完面,高XX给我打电话说“女方同意,但要x元彩礼钱。”我给郑XX说了,郑XX也同意,见面没几天,高XX带着另外俩男子,还有赵某杰媳妇,赵某杰的三个闺女(包括赵某某),到郑XX家订婚,订婚那天,郑XX给我们四个媒人(包括高XX领的那两个男子)每人500元封子,赵某杰家来的人每人400元封子,赵某某封子钱2500元,没有两天郑XX要求结婚,赵某杰家要八双被子,彩礼x元,后来两人结婚,结完婚,我听说赵某某不与郑XX同居,后赵某某去外地打工,不愿和郑XX过了,我和郑XX找赵某杰要人,赵某杰又向郑XX要路费,到外地把赵某某找回来,赵某某在郑XX家住了两天又跑了,后来郑XX家不要赵某某了,我和郑XX通过高XX逼着赵某杰退钱,后赵某杰跑了,一直找不到,钱也没退。

(5)证人高XX(赵某某家媒人)证言:农历2008年正月初,赵某祥和孙瑞堂到我家对我说他们帮赵某杰闺女赵某某介绍给王某云的儿子王某华了,现在说不成了,让我去说说,后我找到赵某杰、王某云都说说,赵某杰要x元彩礼,王某云也同意了,农历2008年正月初八,我、赵某祥、孙瑞堂、赵某杰、王某云领着王某华、赵某某到南阳婚姻登记所办了结婚证,办完证,王某云当场给赵某某x元,还差2700元,从南阳回来,我和孙瑞堂又找王某云拿了2700元,给了赵某某。第二天,双方举行婚礼。后听赵某杰说,没过多长时间,两人闹离婚。王某云给我封300元红包…他俩为啥离婚我不知道…农历二月份时,赵某杰找到我说,赵某某和王某华过不成了,你再帮海玉找个婆家,过有两天,我把海玉介绍给季XX的儿子季X了,季X也同意,我就带赵某某及她家的共七个人到季X家定亲,季XX家给赵某某2000元,给我封400元红包,给赵某某家人每人200元红包,又给赵某某买了首饰,定亲第二天,季X就带赵某某到外地打工,赵某杰问“打工走,是打工的,还是旅游结婚的”,赵某某说“是旅游结婚的,赵某杰对我说既然旅游结婚,就让季XX给我拿5000元,办赵某某与以前丈夫王某华离婚的事,后季XX给赵某杰5000元,赵某某和季X就到外地了,2008年夏季时,季XX对我说“季X要和赵某某结婚,赵某某要8000元彩礼钱,我和季XX一起到赵某杰家,把8000彩礼送给赵某某,第二天,他们举行了婚礼,过有一个多月,我碰见季XX,季XX说“他俩过不成,我要求赵某杰退给我x元,我对赵某杰说,你得给季XX退钱,否则,季XX要告你,赵某杰说我没有钱,你再帮赵某某找个婆家,使人家的彩礼钱,退还季XX的钱。农历2008年腊月,我又把赵某某找个婆家,找到郑XX家,郑XX家给赵某某一些彩礼钱,赵某杰拿这些彩礼钱退还给季x元。季X不与赵某某过了,季X的父亲季XX要求赵某杰退钱,如不退,要告赵某杰,无奈赵某杰对我说“你再帮赵某某找个婆家,使些彩礼钱,还给季XX”。农历2008年腊月,我通过周兴立把赵某某介绍给郑XX的儿子郑XX,过十几天,我和周兴立领赵某某及她家人共七个人到郑XX家订亲,订亲那天给赵某某2000元,给我500元,其余每人都是500元,订亲后两三天都要结婚,赵某杰要x元彩礼,郑XX家就给赵某杰家x元,接着就举行婚礼,今年农历的二三月,郑XX见到我,对我说赵某某和我儿子又过不成了,我要赵某杰退钱,后来赵某杰以没钱为由,一直没给郑XX退钱。

4、鉴定结论

(1)宛龙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赵某某与季X结婚时所购物品三枪电动车等物价值共3422元。

(2)宛龙价证鉴(2010)124鉴定结论书,证实赵某某与郑XX结婚时所购洗衣机等物价值共6420元。

5、书证: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口证明一份:赵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2)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华于2008年2月14日办理的结婚登记书。

(3)被害人王某华与被告人赵某某的离婚判决书(2008、12、1),判决两人离婚,赵某某返还王某华彩礼x元。(未执行)

(4)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于2010年2月14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接举报后于2010年2月14日在温岭市X街抓获赵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父共同以订婚、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x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除退还给季家的礼金7900元外,媒人高XX还从中拿走2100元,应视为赵某某退还季家礼金x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21日止。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季x元,退赔被害人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蔡军

人民陪审员易卫峰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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