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21日被劳动教养1年;又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本案盗窃,于2010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7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窜到许某某1家的一楼,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BenQ牌子、10.1英寸宽屏、1G内存、160G硬盘、串号x)。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2、2010年6月12日0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郊尾三埔路的悦来饭店门口,撬开许某某2的汽车玻璃后,进入汽车内,没有盗到财物。
3、2010年6月13日0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郊尾长安村的宏泰纸厂附近,撬开潘某某的货车玻璃后,进入货车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
4、2010年6月16日18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窜到郊尾镇社区X路,撬开郑某某的汽车玻璃后,进入汽车内,盗走一包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3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21日被劳动教养1年;又因盗窃,于2010年5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本案盗窃,于2010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的照片、现场辨认照片,书证现场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莆劳教字[2009]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仙公决字[2010]第x号及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许某某3、许某某4、许某某5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1、许某某2、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仙价认证[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许某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有盗窃劣迹,且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系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二O一O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五十元、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二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霜丽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