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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大江,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某乙于2010年2月8日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x元及相当于利息的财产损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于2010年7月10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彭大江,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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