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
委托代理人张矛,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某在接到《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编号NO:x)后,未按照该《长沙市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的要求于2010年5月6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