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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岳麓区高新区火炬城M7-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了(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某某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在2010年6月7日前支付曾某某x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x元,由被上诉人曾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7297元,由上诉人长沙市X乡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罗芳海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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