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31日夜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窜至米坪镇X村上庄组,将徐xx在311省道旁边临时搭建的牛圈中的一头公牛盗走。
经鉴定:该牛价值5000元,牛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