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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教育出版社诉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18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813号

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河北教育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宁,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嘉松中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

被告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

被告北京好记之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大望写字楼)509、X室。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经理。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诉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记之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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