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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不服,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在复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在本案复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祖湖

审判员龙新国

审判员郭伏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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