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2010年6月29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网监支队抓获,收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略),7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上网聊天与杨某认识后,以与杨某谈朋友等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杨某现金x元。
2009年二、三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上网聊天与张某相识,后陈某甲编造车祸、离婚、买车险、买挖掘机等虚假事实,先后七次骗取张某现金x元。张某替陈某甲还被诈骗款利息3500元。
2009年2月,陈某甲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孟某现金5000元。
2009年六、七月,陈某甲通过孟某与茹某认识后,陈某甲编造虚假事实,先后骗取茹某现金x元。
期间,陈某甲给张某还款4500元,给杨某还款x元。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诈骗张某等现金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已归还张某x元,自己没有骗取孟某现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上网聊天与三门峡百货大楼职工杨某认识后,以与杨某谈朋友、购买汽车为由,先后两次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骗取杨某现金x元。后经讨要,陈某甲父亲归还给杨某x元。
2009年二、三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上网聊天与义煤集团耿村煤矿张某相识后,其陈某甲编造其亲戚出车祸、自己离婚、购买汽车保险、购买挖掘机等虚假事实,先后七次在渑池县老鸭汤酒店门口、渑池县果园加油站十字路口、渑池县新文西区、耿村矿等地骗取张某现金x元。并欺骗张某归还利息3500元。共计x元,期间陈某甲给张某还款4500元。
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编造汽车出事故的虚假事实在义马市骗取孟某现金5000元。
2009年六、七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孟某与义马市人茹某认识后,编造其汽车出事故的虚假事实,先后两次在义马骗取茹某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08年9月,自己编造买轮胎、买汽车等虚假事实骗取杨某x元现金;2009年4月至6月,其又编造其妹夫出车祸、与妻子离婚、父亲病重住院、给五辆大货车买保险、购买挖掘机等事由骗取张某17万余元;2009年6月,编造办事情身边钱不够的虚假事实骗取茹某x元。所骗款项借给成某强x元,剩余的钱输掉一部分,日常开支一部分。
2、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4月至6月,陈某甲编造其妹夫出车祸、与妻子离婚、父亲病重住院、给五辆大货车买保险、购买挖掘机等事由先后骗取张某17万余元。
(2)被害人杨某陈某证实:2008年9月,陈某甲编造买轮胎、买汽车等虚假事实骗取杨某x元现金。
(3)被害人孟某陈某证实:2009年2月,陈某甲编造汽车出事故的虚假事实分别骗取孟某现金50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陈某甲向杨某梅、张小艺、茹桃梅、孟某等借钱的理由均系陈某甲自己编造。1998年或1999年,陈某甲和李亚红结婚,2008年他俩离婚。2009年9、10月份,陈某甲在外地说我得病了,骗人家的钱。那女孩和她母亲一块来要,我给陈某甲要x元给她们。听陈某甲及那女孩说陈某甲拿了那女孩x元。渑池还有一个女孩也来找我说陈某甲欠她十几万元。她来找过我两次向陈某甲要钱,始终没有找到陈某甲。
(2)证人成某证言证实:陈某甲至今未归还其在陕县X村信用社的贷款,也未借给成某强现金。
4、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2009年6月中旬,茹桃梅通过孟某认识陈某甲。认识不到两个月,陈某甲哭着给茹桃梅打电话称他的大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x元。茹桃梅到农业银行往陈某甲的信用卡上打了x元;第二次是2009年7月,陈某甲说来义马出差的钱没有带够急着走,又向茹桃梅借了3000元;第三次是2009年8月,陈某甲哭着说他父亲不在了,来找孟某借钱,孟某不在,说让茹桃梅借给他x元。茹桃梅借给陈某甲x元后,陈某甲再也没有跟茹桃梅联系。茹桃梅找了好多次,陈某甲才打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茹桃梅和朋友一块到陕县西站一个网吧将陈某甲堵在门口,经协商陈某甲让茹桃梅先把一辆旧桑塔纳车开走,第二天拿钱换车。一直等了好多天也没有陈某甲的信息。后来听说陈某甲又骗了义煤集团一个女的20多万元,公安局已经立案,将他上网。
(2)借条证实:2009年11月20日,陈某甲接到桃梅x元。
(3)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6月29日20时许,陈某甲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网监支队民警抓获,收押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看守所,2010年7月7日由渑池县公安局解回。
(4)民事判决书证实:李亚红(农民,住陕县X镇X村X组)和陈某甲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5日经陕县法院判决离婚。
(5)查询汇款通知书及汇款详单证实:x号农信卡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交易明细单。2009年4月22日,该卡收到汇款4800元;2009年4月25日,该卡收到x元汇款;2009年2月24日,该卡收到汇款5000元;2009年5月5日,该卡收到x元汇款;2009年5月28日,该卡收到x元汇款;2009年5月29日,该卡收到x元汇款;2009年7月17日,该卡收到x元汇款。
(6)义马市X村信用社存款凭条证实:2009年2月24日,陈某甲的农信卡(卡号x)收到5000元汇款,汇款人孟某;2009年7月17日,陈某甲的农信卡(卡号x)收到x元汇款,汇款人茹桃梅。
(7)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实:2010年6月21日,x号农村信用社卡余额为20.04元。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7月11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杨某、王文虎在赵国栋见证下扣押陈某甲持有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联卡(卡号为x)。
(9)借条证实:2009年5月27日,陈某甲借到张小艺x元现金。
(10)借条证实:2008年10月12日,陈某甲借到杨某梅x元现金。
(11)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单证实:2009年8月26日,陈某甲的农行卡(x)收到3500元汇款。
(12)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证实:陈某甲的农信卡(卡号为x)于2009年4月22日收到4800元汇款,于2009年4月25日收到x元汇款,于2009年5月29日收到x元汇款。
(13)破案报告证实:2009年12月26日,张小艺到渑池县公安局报案,2010年1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将陈某甲列为网上逃犯,2010年6月29日陈某甲在云南被抓获后,经审讯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4)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应负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欺骗手段多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某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某。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已归还张小艺x元,没有骗取孟某现金5000元,经查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其辩解不能成某。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