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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舒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106房。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智公司)与被申诉人舒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智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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