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系残疾人。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10天左右,原告突然跑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回。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汤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