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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郑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沈某某(又名沈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4日作出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审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郑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邱立森

审判员蔡寿霞

代理审判员沈某沪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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