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原告胡某某就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诉称,2009年3月17日、2009年3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x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款,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赵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利息按月利率1.5%算至2010年4月26日止),共计x元;
二、自2010年4月27日起,借款利息另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312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64元,由胡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诗卫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