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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苏仙区粉石寨有色矿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苏仙区粉石寨有色矿。

负责人成某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苏仙区粉石寨有色矿劳动争议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决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易某香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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