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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杜某甲房屋买卖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绥宁县委党校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现住(略)。(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房屋买卖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斌生

审判员伍守先

人民陪审员袁玲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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