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