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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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