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万XX。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原审上诉人周XX、骆某与原审上诉人万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某○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某○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永中法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万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审上诉人周XX、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24日,一审原告周XX、骆某起诉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为原、被告进行结算,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76万元,利润5万元。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某○○九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9)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周XX、骆某与被告万XX的个人合伙关系合法有效,应据实结算;二、被告万XX返还原告周XX投资款本金计人民币245,002.5元,被告万XX返还原告骆某投资款本金计人民币386,632元,合计人民币631,634.5元,此款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万XX返还原告周XX、骆某投资利润计人民币50,000元,此款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周XX、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万XX、骆某、周XX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某○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上诉人万XX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纯属承办人员在外界压力下公然捏造事实;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错上加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上诉人骆某、周XX辩称,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一、二审判决,并确认答辨人在合伙期间所垫付的生产经营资金203,041元为投资款,同时依法驳回万XX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上诉人骆某、周XX及原审上诉人万XX合伙投资购买山场8-21林班、8-22林班,在共同采伐8-21林班树木后,原审上诉人骆某、周XX退伙时,双方对采伐该林班期间的投入和出售林木款及各项开支没有进行结算,原判认定原审上诉人骆某、周XX、万XX合伙期间的收支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及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周吉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谢某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