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光明,绥宁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某(枚),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原告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显文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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