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绥宁县X镇鑫泰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湖南省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绥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绥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姚远光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