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斌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