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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斌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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