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诉人仙桃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住所地:仙桃市X路特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中心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新生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仙桃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社主任。
原审被告仙桃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勉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仙桃市纺织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仙桃市新生信用合作社与原审被告仙桃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原审被告仙桃市纺织工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27日作出(1994)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26日,仙桃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就该案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鄂汉检民行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