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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城步县X镇X街宏沅建筑公司。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罗某某、杨某某在合伙承包关峡乡X村道水泥硬化工程期间,共欠原告河沙、碎石款x元,借款7000元,共计x元,已支付x元,尚欠x元。特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罗某某、杨某某合伙承包了绥宁县X乡X村道水泥硬化工程。两被告在承包施工期间,共欠原告河沙、碎石款x元,借款7000元,共计x元,已支付x元,尚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某、杨某某欠原告李某某货款x元、借款7000元,共计x元,已偿还x元,尚欠x元,由被告罗某某、杨某某互负连带责任,限2010年7月10日前还清。

本案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由被告罗某某、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显文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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