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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获嘉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又名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X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某甲与原审被告获嘉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共获嘉县委、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获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获文[2010]X号)文件精神,获嘉县部分政府机构改革,原获嘉县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分别由新组建的获嘉县X乡建设局、获嘉县X乡规划局行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路月梅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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