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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绥宁县X街上,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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