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绥宁县X街上,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