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8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肖某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