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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8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9857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5年4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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