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XX,男。
被执行人郭XX,男。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孙XX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230.19元,其中赔偿费18336.19元,一审的诉讼费8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XX交付3000元赔偿费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余款16230.19元,因被执行人郭XX暂无能力支付,申请人认可并表示该案延期执行。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1年7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2011年11月24日申请人申请执行郭XX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孙XX与被执行人郭XX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由郭X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XX赔偿费17000元,除去已给付的3000元外,再应赔偿14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