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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荀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某支行,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行长。

被执行人荀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判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x.82元、利息8332.86元(算至2004年12月29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人民币x.68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平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尹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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