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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朱某等人抢劫案、盗窃案
时间:2004-09-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碑刑初字第232号

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绰号“二旦”,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小名“行行”,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阎某,绰号“亮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子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家住(略)。200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李某、陈某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六被告人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高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3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伙同魏强(在逃)预谋抢劫后,在本市西安外事学院南区校门口,遇被害人张国辉经过,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对其恐吓威胁,抢走被害人张国辉人民币200元、T188型小灵通1部(经评估价值420元)、诺基亚310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1400元)。小灵通被魏强拿走,诺基亚手机被阎某销赃得赃款750元,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将赃款均分、挥霍。

2、2004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预谋后,由被告人驾驶租赁的陕(略)号面包车,在本市鱼化寨西安外事学院北区,被告人李某驾车在外接应,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翻墙进入校内后,见被害人宋海波、刘彬在聊天,遂对宋海波进行殴打,被告人赵某并用砖头砸伤宋左手、右耳部,抢走其迪比特2051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850元)及现金60元,后由李某驾车接应逃离,次日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将手机销赃得400元,连同赃款60元均分、挥霍。

3、2004年3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预谋后,翻墙进入西安外事学院校内,见被害人陆海、蒋艳娇聊天,被告人赵某持砖块、阎某持弹簧刀,三人围住二被害人,抢得人民币120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04年3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窜至本市X区X村梦幻网吧,三被告人盗走被害人李某迪比特2051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850元)。次日三被告人销赃得400元均分挥霍。

5、2004年3月中句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在本市西安外事学院北区校门口,被告人赵某手持砖块,三被告人拦住被害人张之湃,威逼恐吓其交出现金50元,后将赃款挥霍。

6、2004年3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预谋后,在本市X路X村口,赵某持砍刀威逼,三人劫取被害人楚伟三星X199型手机1部(经评枯价值1700元)。后将赃物销赃得1000元,三被告人均分、挥霍。

7、2004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李某、陈某伙同“老六”(在逃)预谋后,在本市X路自由空间网吧,“老六”指使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董衍伟滋事,被告人陈某用烟灰缸将被害人董衍伟头部砸伤,“老六”等人对董殴打,期间朱某趁机拿走董的三星X199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1450元)。后七人将董衍伟挟持到南郊三兆路后逃跑。赃物手机销赃挥霍。

8、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预谋后在本市外事学院对面新乐网吧,将被害人闰俊堵在厕所内,威逼恐吓,抢得其摩托罗拉T72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1340元)。次日以400元销赃,赃款挥霍。

9、2004年4月2日晚to时许,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李某、陈某伙同汪新刚、刘振兴(均取保后审)预谋后窜至本市X村指南针网吧,朱某、赵某、李某趁被害人肖开松不备,盗走其诺基亚825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980元)。后八人将赃物手机以420元销赃,赃款分配挥霍。

综上,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参与抢劫作案7次,价值7590元,参与盗窃作案2次,价值183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作案2次,价值279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作案2次,价值236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抢劫作案1次,价值1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李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估价证明、作案凶器刀具2把、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李某、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钱财,其中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系多次抢劫,六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根据本案案情,对被告人赵某、朱某、阎某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带同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李某、陈某,具备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判处;对被告人李某的辫护人有关李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李某在参与对董衍伟的抢劫犯罪中,所起辅助作用,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该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别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略)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略)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并处罚全(略)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08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07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07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砍刀1把、匕首1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王湛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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