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笔名郑某农,男,汉族,52岁,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哲,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48岁,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军、赵明哲,被上诉人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英,被上诉人哈尔滨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