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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笔名郑某农,男,汉族,52岁,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哲,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48岁,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军、赵明哲,被上诉人北京顺华伟业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英,被上诉人哈尔滨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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