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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23日举行结婚典礼,被告在典礼后第十三天被警察抓走,因犯罪入狱服刑。被告还曾往原告单位打恐吓电话,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名誉损失。在被告入狱期间,原告在娘家居住,被告家人从未叫过原告,不把原告当人看。被告及其家人已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犯罪是为了给原告买三金,被告给原告单位打恐吓电话是为了替原告出气,被告为了原告什么都愿意做,原告的离婚理由让被告心痛,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5日被告被逮捕,后因犯某某罪、某某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原告以被告犯罪对其打击很大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对原告感情很深为由,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虽然被告因犯罪入狱服刑,但刑期较短,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告应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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