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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清东组村民,住(略)。

被告贺某某(又名贺某妮),女,1978年1月25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清东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阴历正月初六相识,1999年2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小雨。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小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支付200元;3、各人衣服归个人;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贺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但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小雨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贺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月给付一次;被告贺某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视权;

三、现处于原告处的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失x元(已当庭履行);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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