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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与郑州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占立,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该旅行社职员,住(略)。

被告郑州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金成国贸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中青旅行社)诉被告郑州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假期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青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深航假期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同业委托确认书。约定:原告组团旅游郑州—西行之路,被告负责安排。双方约定了旅行线路及相关事项,原告按被告要求陆续支付x元。后由于线路原因取消了此次旅行,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退还了原告大部分团费,仍有x元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团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要求退还团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双方之间的同业委托确认书的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原告原因取消该委托书项下事实,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原告赔偿因退团造成的实际损失x.1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原告中青旅行社与被告深航假期旅行社签订同业委托确认书一份,该委托书主要约定:原告组团旅游郑州—西行之路,被告负责安排,团款总额x元,原告收到本确认书24小时内将团款支付被告,否则将视为团队自动取消,回团前请结清团款。双方对行程及标准、服务标准亦进行约定。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团款x元,后因客户原因原告电话通知被告要求退团,被告退回原告部分团款后,剩余团款x元未予退还,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收取原告的全部团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团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取消该委托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x.1元,本院认为,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证明损失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团款x元。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郑州市深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曹湘琳

人民陪审员陈选生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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