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勇军,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洞口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曾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日作出的(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在充分考虑到受害人曾某乙合法权益及洪田村村民委员会较差的经济状况等前提下,我公司自愿按本案一审判决的内容去履行”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洞口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