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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诚机械与李某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人,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以x元向原告购买一台型号为x型液压静力压桩机,原告履行合同后,至2009年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桩机款x元,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并承担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欠x元是实,但原告原先口头答应优惠被告x多元,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桩机款x元,由被告李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x元整,由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及时履行,则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桩机款x元及违约金x元,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2476元,财产保全费1124元,合计人民币3600元,由原告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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