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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某与上诉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X镇动物防疫站站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隆回县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昭,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某因与上诉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贺某某与尹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贺某某一次性给付尹某某经济帮助款5000元(已兑现);

三、贺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财产债务两清;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贺某某与尹某某各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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