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离休职工,住(略)。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方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北京市粮食局党校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中国人事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史某某、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某、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匡某某负担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