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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12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1228号

原告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中粮广场B座。

被告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国贸大厦1座X室。

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文新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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