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中粮广场B座。
被告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国贸大厦1座X室。
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文新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