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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上诉人殷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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