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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新都市计划A座(住宅)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长华某厦X楼。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1982年7月30日,汉族,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英君,北京市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月7日受理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爱谱电子线缆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北京圆智丽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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