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机械一厂
原告上海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械一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械一厂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上海某机械一厂于2010年10月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装备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诉财产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均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0月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