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上海某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上海某建筑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李炳
代理审判员王荣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