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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省远景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34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3468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远景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穆启东,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音像店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省远景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静安庄综合市场中心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3元,由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67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苏亚宁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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