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原告胡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谭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熊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诉被告黄某、谭某、李某、熊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承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