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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诉被告黄某、谭某、李某、熊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原告胡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谭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熊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诉被告黄某、谭某、李某、熊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事务所、胡某乙承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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