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该借款的签订地为文峰中路X村X区法院有管辖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判令本案由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2011年元月22日原告戎某借给被告王某甲10万元,王某乙给予担保。该借款上未有签订地和借款履行地。二被告均为安阳县X村。故原审裁定被告王某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