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
委托代理人李X(兄弟关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
原告李X与被告李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丽文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是上海市X路X的户主。2007年3月,原告之妻刘X去世,原告将户口簿交给被告用于办丧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归还户口簿,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上海市X路X的户口簿。
被告李X辩称,原告未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系争户口簿原户主是被告之母刘X,被告对户主改为原告持有异议;被告的女儿和外孙女是同户人,确有使用需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的父亲。上海市X路X室的户主为原告,同户人有被告之女李X和外孙女郑X。被告的户籍不在该户内。2007年3月,原告之妻刘X去世,原告将上海市X路X室户口簿交给被告用于办丧事,后被告未将该户口簿归还原告。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而成讼。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居民均有权占有或持有户口簿。原告的户籍在上海市X路X室户内,被告的户籍不在其中,其理应将系争户口簿归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以采纳。
原、被告是父子,无论发生任何矛盾,双方都应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谦让,搞好家庭关系,增进父子感情,共建和睦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上海市X路X室户口簿返还原告李X。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吴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