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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5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孟某某,男,1930年8月出生,汉族,解放军画报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殷秋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0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四百五十五元。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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